青海松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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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5條違反我國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未經我國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銷售以瘦肉精飼養的肉豬致多人中毒的如何定罪處罰?
對于非法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罰,2002年8月16日,較高人民法院、較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禁用藥品刑事案件解釋》)。根據《禁用藥品刑事案件解釋》規定,對于非法生產、銷售或者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的行為,應當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對于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倫特羅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2、對于生產、銷售含有鹽酸克倫特羅飼料或者飼料添加劑的行為,可以按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3、使用鹽酸克倫特羅喂養生豬并予以銷售,或者明知是含有鹽酸克倫特羅的豬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行為,應當按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食品罪定罪處罰。
4、明知是使用鹽酸克倫特羅喂養的生豬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應當依照《刑法》第144條的規定,以生產有毒食品罪定罪處罰。
5、實施上述行為,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兩種以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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