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松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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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史利勛、劉建偉等與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我所褚敬明代理被告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回顧:
2013年11月8日被告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同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為太陽能光伏電站發電等。經其向申請獲得“青海省黃南州同仁縣塞加灘20兆瓦光伏扶貧項目”工程,2015年被告凱翔公司雇傭工人為其施工。2016年9月15日被告凱翔公司以業主單位名義向施工班組張元魁出具了2015年-2016年同仁縣20兆瓦光伏扶貧項目費用總合計為2202380元,其中人工費1070640元、機械費420000元、材料費711740元(備注付材料清單)、涉案《材料費匯總表》中水泥360噸每噸市場價420元,合計151200元;鋼筋68噸每噸市場價3600元,合計244800元;木材120方每方800元,合計96000元;砂石料1200方每方65元,合計78000元;小型材料32800元、油料108940元,并進行說明對上述材料按實際運至施工現場(含運費)數量及市場價格核算,該表中未標注給付對象,沒有被告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蓋章和才讓扎西簽字確認,只是在《2015-2016年材料機械情況表》中總計材料費為711740元,備注材料費由農民工史武軍、劉建軍偉、史利勛出資,但定案單材料費一欄中說明市場價(材料清單)沒有被告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蓋章和才讓扎西簽字確認)。
2017年4月19日被告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才讓扎西出具承諾書,其承諾就施工人員的施工費用及農民工工資(包括機械租賃費)承諾于2017年5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具體款項詳見編制認定的清單及施工費用清單。2017年5月25日被告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研究決定于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民工工資于6月20日前支付,2017年5月25日同仁縣勞動監察大隊向被告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發了同勞監令2017第03號,限期于2017年6月10日支付三個施工隊的民工工資。
另外,企業信用信息公示顯示被告青海凱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發生事項備案變更,由變更前的才讓扎西、郭鳴變更為陳五奎、楊國強,由自然人投資或控股變更為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由10年變更為長期,由劉毅、才讓扎西持股變更為青海拓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史利勛、劉建偉、史武軍的訴訟請求。